您的位置:首页>普法中心

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模式要实现“五个转变”

时间:2023-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组成“检察监督理论研究”课题组开展调研,提出检察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及时转变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机制,围绕精准监督、合力监督、公开监督、多元监督、分项监督等五个方面转变,构建新时代检察监督新模式

  一是要从威慑模式向精准模式转变。原有的检察监督模式,在个案监督中更多依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震慑作用,以保障各种监督手段的有效使用,这是一种威慑模式。进入新时代,应当及时转向精准监督模式,做到违法事实要查清、法律依据要搞准、说理分析要透彻。对于监督对象出现的违法现象,要及时跟踪、固定事实过程,区分违法严重程度,合理使用各种监督手段,通过说清事理、法理提醒对方,督促纠正。要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规范化说理机制,监督文书在内容上应当包括事实部分、法律理由和纠正依据等三部分;在形式上应当达到格式统一、用词准确、说理充分。

    二是要从独立模式向合力模式转变。原有的检察监督模式,主要强调的是内部力量的整合和监督手段的优化使用,这是一种独立监督模式。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及时启动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后盾。要构建检察权与其他权力的联动机制,对于多次提醒督促仍不纠正的监督对象,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向共同的领导机关汇报。对于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对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问题,要通过工作报告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或者采取专题汇报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依靠人大力量增强监督效果。

    三是要从闭合模式向公开模式转变。原有的检察监督模式,强调检察监督权的独有性,重心在于完善监督措施、追求监督效果方面,具体的监督工作往往限于检察机关和监督对象之间,是一种闭合监督模式。进入新时代,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评判司法的需求,从闭合模式转向公开模式。要立足现有的监督能力,重点加强事实调查、规范监督等基础性工作,为公开监督打下坚实基础。要进一步规范现有监督手段,口头建议限于对轻微违法事项的提醒与督促;书面检察建议限于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不适合使用纠正违法、抗诉等手段的事项;纠正违法通知书用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明确要求监督对象在限定期限内回复检察机关,如果超过期限仍不回复,可以再次催告。要建立完善监督事项公开机制,定期公布个案、类案监督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经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后仍未纠正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与评判。

    四是要从单一模式向多元模式转变。原有的检察监督模式,主要聚焦于刑事司法实践,这是单一业务模式。进入新时代,要积极适应法治中国建设需求,将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事业的战略根基板块来打造,将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战略支撑板块来打造,将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战略突破板块来打造,形成三大板块齐头并进的总体战略格局。

    五是要从混合模式向分项模式转变。原有的检察监督模式,是将诉讼事项和监督事项“合二为一”的混合模式。进入新时代,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激励,促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的发展,大力推进检察监督的专业化进程。完善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将监督事项和诉讼事项一体对待、同等考核;对于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监督线索,要赋予相应的分值进行激励。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