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孟宪英[1]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律师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介入在时间上提前、在范围上扩大、在程度上加深,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着力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更加明确要求构建和谐检律关系。新形势下,检察官和律师应如何履行好各自职责使命,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构想
检察官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捍卫者,在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肩负着重大使命,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一)创新理念,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是检察官和律师首先应当树立职业共同体理念。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宏观目标和社会价值上是一致的,应当秉持共同的职业信仰,互信互重,彼此交融,进一步增强彼此执业认同感。只有达成共识,才会有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合作,才能促进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加快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加大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检察官和律师要树立相互尊重的理念。以对抗与合作为导向,在追求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的诉辩关系。一方面,检察官应该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及时审查、批复,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律师也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受利益驱使,不做伪证、诱供等违法行为。只有检察官和律师从心底里相互尊重了,才能真正改善彼此的关系。三是检察机关还应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其与律师之间并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监督、相互规制的关系。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其双重职能都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法律监督职责的监督,因为律师地位和权利的提升正意味着国家公诉权的有效规制,对于确保公正执法、预防司法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律师介入执法办案,参与司法监督,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能起到较好的补充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以此推进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二)促进交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一是建立共同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一方面,在个案中,双方要主动、充分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另一方面,检律双方可以不定期开展交流座谈,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不断规范办案行为,共同营造平等和谐、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新局面。同时,建立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多方面整合法学教育资源,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培训、参加研讨,交流办案心得,探讨司法理论与法律实务,以此提高各自业务能力,丰富和完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团体作用,促进共同会商,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任一方遇有疑难问题,均可提请会商,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提出书面意见,供双方参考,共同研讨履职和执业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建立检察官与律师间的人才、岗位交流机制。加强人员换岗交流,探索遴选制度,从优秀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或其他职务等。通过角色换位与交流,检察官可以从律师角度思考案件的证据链与法律的适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也能真切感受检察机关公诉任务的繁重和国家赋予的重任,更好地恪守职业道德。进一步拓宽律师与检察官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形成常态化的业务沟通交流机制,实现检察官与律师职业的良性互动,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制度保障。要实现两者之间的正常有序交流,还要配套相关制度,如逐步提高检察官待遇,合理确定两者之间的待遇差别,这样才能为两者之间的交流提供物质基础,否则很难保证检察官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已经确立了从律师中遴选检察官制度,并且也在探索逐步提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相信经过不断深入的探索,一定会形成成熟稳健的制度,为两者之间的交流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共同构筑司法文化氛围。建立检察文化与律师文化交流机制,建立统一培训和交叉培训制度,在法律法规培训中,可以组织检察官和律师统一参加培训,以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时开展交叉培训,让检察官参加律师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律师参加检察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通过统一培训和交叉培训制度,纠正大家对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促进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三)平等对抗,探索合作式诉讼模式。控辩平衡的基础是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对抗机会均等。要做到控辩平等对抗,就要实现被追诉人个人权利与国家追诉权力之间的相对平衡,这需要法律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利义务,藉以有效限制控诉之公权力,加强辩方之私权利,实现双方对抗实质上的平衡。同时,在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的前提下,对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来说,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身份定位,做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守护人”的角色。控辩对抗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但是过分强调激烈的对抗,不仅会增加司法资源消耗,还会加剧控辩双方的紧张关系,一定程度上增添了不和谐因素。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探索合作式的诉讼模式成为新时期刑事诉讼理念的新要求。对此,探索建立诉辩交易制度至关重要。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是合作式诉讼的主要方式,有检察官和律师的参与,更能发挥这两种方式的作用。对那些可以按照非刑事化处理的轻微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审前阶段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进行确认,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可以通过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作出轻缓决定来对刑事和解进行确认,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审查。而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及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以根据辩诉交易制度,律师提出建议,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我国目前在部分地区试点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正是合作性司法的有益探索。
(四)加强管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加强检察官履职和律师执业管理,建立问题防范机制。确定各自的行为边界和职业底线,规范双方的交往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坚决抵制有悖职业伦理的不正当行为。加强侦控权力监督和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考核考评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二是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在新刑诉法强化律师权利的基础上,细化律师的诉讼权利,落实相关制度,让其“看得见、摸得着”。优化法律运作环境,完善检察院案管工作服务机制,建立律师服务平台,不断规范和健全律师接待工作。在诉讼中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推进平等对话机制,促进调查收集证据环节管理,确保法律正确适用。三是从具体制度设置上完善对律师执业的规制。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严限“证据突袭”行为,实行证据双向开示,实现控辩双方的对抗平衡;健全听取意见制度,引导律师提出案情有关意见,不随意制造舆论;完善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禁止同案律师不正当“会诊”案情,保证诉讼中的公正;明确律师会见通信、出庭辩论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二、南召县检察院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思考和探索
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执行新刑诉法的必然要求。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的理念、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等做了全面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条款,大幅度扩大律师诉讼权利,全面深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多角度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这些都将有利地促进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纸上的法”成为“实际中的法”仍需一系列制度的配套改革和观念的创新,惟其如此,才能建立良性互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检律关系。
近年来,南召县检察院以案件管理为中心,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辐射所有业务部门的律师接待网络,探索建立服务保障一体化模式,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服务,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一)夯实基础,开辟律师接待绿色通道。一是健全接待制度。出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查询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律师阅卷规定》《律师会见规定》等,进一步明确案管中心统一接待律师及当事人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二是设置标准化接待场所。扩建案管大厅,开设专门的律师接待室、阅卷室,增设触摸查询机、高速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10余种设备,为律师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各种阅卷方式、受理会见申请等“全方位”服务,复印、扫描纸质卷宗,拷贝、刻录电子卷宗,全程免费。三是专岗专人接待。在全院挑选两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警,到律师接待室担任专职律师接待员,实行专人对接机制,对外与律师沟通联系,对内与业务部门协调办理相关事宜,实现咨询、查验、受理、登记、预约、反馈等律师执业“一站式”服务。2016年以来,我院为律师接待基础建设投入20余万元,累计接待律师874次,安排阅卷729次,为律师节约费用约3万元,将以往律师复印、扫描阅卷至少两个小时的时间缩短至15分钟,极大提高了律师阅卷效率。
(二)智慧引领,打造律师服务智能平台。一是构建立体式预约平台。依托南召县检察院“心连心”网站、“阳光检务一键通”手机客户端、“南召检察”微信公众号,搭建立体预约平台,随时随地接受律师网上预约申请,由系统客服和人工客服各负其责,及时梳理分流,限时回复。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律师不习惯网上预约的现实需求,开通电话预约或律师接待电话声讯服务系统,实现24小时自动接听、自动答复。平台运行以来,共接受律师预约事项227次,全部如期办结,达到“零延误”。二是探索远程阅卷模式。以微信平台为基础,接入市县执业律师数据库和实名认证API,律师只需通过微信平台上传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照片,经系统自动比对和人工核实双重过滤后,便可实现实名认证和身份核查。检察人员即可根据律师阅卷申请,提前将对应案件电子卷宗刻录为加密光盘,由律师本人持身份证领取,真正实现“零等待”,或以涉密挂号信寄至律师,以其预留手机号码在微信平台再次验证并获取对应密码后,即可读取。系统运行以来,通过远程核查律师身份193次,精准率100%。三是实现案件信息智能推送。在当前微信平台中植入智能推送模块,经过实名认证的律师,只要输入其辩护对象的相关信息,系统便自动以短信和微信方式,向其发送对应案件的强制措施、延长羁押、移送起诉、延期审查、退回补查、提起公诉等检察环节程序性重大节点变动信息,有效地保障了律师的知情权。外地律师、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首次现场办理一次性身份认证后,也可以在短信和微信中收到相应案件程序性信息。该功能运行后,累计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300余人推送案件信息2000余条。
(三)完善机制,全方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建立律师辩护权保障机制。制定《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办法》等文件及配套格式文书,对于办理的有聘请律师案件,要求每案必听律师意见,对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问题等意见,以及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认真审查核实,办案部门制作笔录附卷,案管部门存档。机制建立以来,已受理律师意见79条,申请事项32件,制作相应文书174份。二是建立律师执业事项跟踪督办评价机制。由案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监控律师提交申请等事项,及时督促办理,及时反馈律师,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在律师办理完相关申请事项后,就执业满意度、案件办理情况、态度作风等,主动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回访,收取意见建议,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律师权益保障到位。机制运行以来,已向办案人员提出监督意见12次,收到律师评价反馈75条,整改问题9项。三是建立律师维权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业务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开辟律师维权绿色通道,建立控申、纪检、案管联动机制,对保障律师权利不到位或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给予及时调查、严肃追责。运用联动机制,三部门已协同处理律师申诉控告事项7件,均达到当事人满意。
(四)加强互动,着力增进检律共享互惠。一是探索建立“4+1”信访矛盾沟通化解机制。制定《关于律师、信访代言人等第三方介入信访案件的实施办法》,对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等七类信访案件,由公安、法院、检察、律师与信访代言人共同参加“圆桌会议”,通过说法释理促进矛盾化解。赋予律师在介入信访案件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等权利,确保信访案件得到有序解决。截止目前,律师介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1件,息诉19件,息诉率达90%,特别是促成2件10年信访案件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构建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与县司法局、律师协会和8家律师事务所联合会签合作意见,成立联络小组。定期举办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辩论会等,增进检律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聘请德才兼备的律师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与检察官共同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进行研究探讨和提供专业咨询,进一步增强检律之间的职业认同感。2016年以来,共举办检律联席会、研讨会等15次,召开律师专家咨询会议3次,为我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3条。三是建立律师监督机制。增加人民监督员中律师比例,邀请律师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把律师监督事项作为全院业务督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律师在执业和履职中提出的关于检察人员违法办案、违反程序、案卷质量、工作作风等问题,每季度开展一次整改情况专项督察,使律师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强化作风纪律、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途径。2016年以来,我院共开展律师监督事项专项督察7次,发布业务督察通报10期,整改各类问题19个。
(五)汇聚合力,有效规范检律职业行为。一是建立检律相互监督机制。与县司法局、律师协会制定《检察官和律师交往准则及监督办法》,三方联合成立检律办公室,配备检律监督员,专职负责对检律职业行为的监督监管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追究,形成监督合力。机制运行以来,共发现双方不规范行为19件,纠正12件,行政处理6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件,整改问题32个。二是积极探索监督新模式。尝试推行律师会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律协组织实施,司法部门存档,检察机关监督,需要时按程序启封,推进律师执业阳光化;强制实行检察官和律师会面登记制度,严令禁止律师执业期间“私会”检察官,确保检律交往清清白白。截至目前,已制作律师会见视频光盘379张,登记检律会面信息261条,以此发现各类不规范问题57个,均已由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三是打通外部监督通道。通过检务公开平台和案件信息推送平台,最大限度地公开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身份、照片、单位、电话等基本信息,融合检察、公安、司法、律协等部门资源,设立网上、掌上、窗口“三位一体”的检律违规违法举报平台,将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实现自我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全覆盖。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