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职能作

  时间2019-02-20

聂晓生  马晓梅

 

    近年来,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自身涉及面广,且要求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要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坚持、依法治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这些勿庸置疑地与检察机关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依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职责,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担当着重要角色。检察机关应注重结合具体实际,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立足检察机关的自身职能,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

    和谐社会是崇尚法治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是指在一定社会机制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利益相系,各得其所、和衷共济、协调发展的一种社会形态。但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定位,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执法监督,公正公平地依法办案。检察机关是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社会稳定无从保障。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执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法院工作的领导,在执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同时还要“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好检察院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和检察官,保证公正、有效地行使检察权。应该说,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迁,检察机关也要随之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发挥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是治定环境稳定的社会。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准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各种刑事犯罪问题还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各种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还在侵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已经和正在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威胁着社会安定,等等。能否铲除这些现象,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实现,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而严厉打击和惩处委员长中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正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处在打击犯罪、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线,怎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公正执法保障,使中央决定在检察机关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并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人们和睦相处、社会井然有序。笔者认为,要在打击和调处矛盾、化解矛盾上下功夫。

    一是注重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作用。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批捕、起诉的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能。对人民法院的不公正执法实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各类刑事犯罪,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坚持从重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同时,应认识到打击和保护是构建和谐关系的两个重要方面,对罪刑较重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为妥。但从别一个侧面弱势群体或被害方的基本权利也要得到保护,过于考虑从轻处罚犯罪分子,但实质上使被害方的权利再一次遭到侵犯,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因此,打击和保护必须并重。

    二是发挥“服务”职能,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从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这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窗口看,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接待来访,收集、掌握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的反映、意见、建议以及重大社情民意动态,使其成为领导和上级部门决策的参谋助手,是其服务职能的一种表现。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为了掌握信息当好参谋,各级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应该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起三种机制:(1)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2)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及时与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把一些影响稳定的行为控制在萌芽中,以便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3)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举报中心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

    三是依法公正规范执法,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检察的重任,其职责关系到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关系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和法院、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共同追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要把这“三个统一”贯穿于我们整个公检法工作全过程才行。

    三、以司法诚信带动社会诚信的确立,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诚实守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应当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又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以人为本,不徇私情。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力,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和依法办案,使全体社会成员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与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信仰法律、敬畏法律、诚实信用、互助友爱。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不正义。检察机关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违法假释等行为。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重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要让人民群众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要注重建立若干工作机制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要通过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健全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分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当前,我们要在继承前人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工作方式改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为此,笔者认为,主要建立以下几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遏制和减少各种犯罪的预防保障机制。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职务、围绕犯罪”开展预防工作,积极开展“三抓三看”活动,即:抓案前预防,看掌握案件线索的数量和质量;抓案中预防,看犯罪形成的轨迹和症结;抓案后预防,看整改对策的实施和效果。通过开展这项活动,强化预防措施,规范预防活动,注重预防实效,全面提升预防工作水平。在具体案件方面: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和预防措施的研究,创新预防机制,创新预防措施,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结合检察业务积极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积极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动员学校、家长、社会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争把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筑和完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科学化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按照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探索建立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应用信息技术加强队伍管理、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逐步完善业务管理体系和分类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要以继承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的合理因素为基点,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现代化流程管理为手段,以绩效考核为评价标准,以监督督导体系为保障,程序管理和实体管理并重,制度建设和网络技术结合,实行对案件全院一体化流程管理,在上下级院之间实行对案件系统化统一监控,实现网上办案和管理,实现检察案件、检察队伍和信息化三者合一的管理系统。

三是建立与法院协调的几项工作机制。其一,建立检法两院“两高”司法解释的共同协商机制机制。检法两院由于各自的职能地位不同。所担负的职责也就相对不同,但在服从法律的统一实施、统一执行的根本要求上是共同的,不应当有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有不和谐的因素。当“两高”颁布司法解释前,检法两院就某些问题进行协商,使一些不同理解和看法逐渐达成一致,努力寻求共识,这不仅可以统一实施和执行法律,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有效地抑制、减少矛盾和分歧,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二,建立检法两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定期的沟通机制。检察长或分管案件的检察长要经常与法院院长就某些案件或问题进行沟通,对检法两院所涉及到的具体共性的工作进行协商。其三,建立检法两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检法两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有些地方存在意见分歧,因此,检法之间要共同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和决策制度,就分歧问题及时进行充分地讨论、协商、努力寻求共识,解决矛盾。事实上,检法之间的这一协调机制,各地不论是制度性的或非制度性的,都始终存在,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两院应注重对疑难案件的协调,尽快消除对法律理解、执法观念、价值判断上的偏差、求同存异,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四是建立与法院、公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长效机制。这项机制吉林省已经坚持多年,目前已经召开了12次全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使公、检、法三机关对有些司法解释的理解、对某些案件罪名的认定和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比如吉林省第十次公、检、法、司联席会议上共研究解决20个问题,其中,原先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致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这次联席会议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的总是达成了共识。这次联席会议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送达罪犯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有监狱通知执行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应当有执行地公安机关通知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对于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应当由监狱收监执行。”

    除了上述四种机制之外,检察机关还应该努力提高三个方面的能力,即提高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提高工作方式的创新能力、提高法律缺陷的糸弥补能力。具体说,其一是提高司法理念的更新能力。人民检察官是司法实践的主力军,必须具有法律信仰、公正高效、司法为民、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逐渐形成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思维方式,并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和处理案件。其二是提高检察工作方式的创新能力。要紧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体制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质量交梨等方面进行大胆的创新,使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在符合检察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检察官只有具备了较强的改革和创新能力,检察机关的工作才有活力,才有发展的后劲。其三是提高法律缺陷的弥补能力。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明显存在滞后、缺漏和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确保公平下正义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经常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要定期召开公、检、法的联席会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必须具备弥补现行法律缺陷的能力。

    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实行。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就是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正确贯彻和实施法律,保证司法公正,消险和避免司法腐败,以维护法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促进依法治国,从而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聂晓生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马晓梅系吉林省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