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18-11-01

郭 永 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

    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机关来说,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而且还是一项艰巨的现实任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要解决思想问题,端正理念,又要解决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开展的成效如何,不但要看通过学习教育,大家的思想认识是否统一了,执法观念是否更新了,更要看实际行动,看实际效果,看是否自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推动工作。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高检院的部署精神,找准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真正把经过学习教育得到升华的思想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保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制度和机制,转化为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我区检察队伍执法思想和执法实践的实际状况,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注重解决好以下五个个问题。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始终不渝地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世界各国之间文化交流的频繁,我们在有效借鉴吸收国外法律思想文化,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建设的同时,西方各种法治思想也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底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以实现其不良的政治图谋。检察机关是重要的政法部门,其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地位,也遭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质疑和攻击。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是根据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模式建立的,现在已经过时;有的认为我国检察制度不科学,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把检察机关变为纯粹的公诉机关;还有的主张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要取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动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特别是抗诉权,等等。受这些错误言论和观点的影响,检察系统内部也出现了一些模糊的认识。有的在思想上出现困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产生怀疑,对检察事业的发展缺乏信心;有的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盲目追随,甚至对那些企图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观点,也缺乏起码的政治鉴别力;有的在工作中不敢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等等。这些思想上的的偏差如果不加以纠正,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就会迷失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就难以巩固。因此,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认识,加深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宪法地位的认识,正本清源,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对那些质疑我国宪法、鼓吹“三权分立”的错误言论,要给予坚决的回应和反驳,对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地位的模糊认识,要从理论上进行澄清。在警惕西方错误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如我们队伍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薄,人权意识薄弱等等,这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指导思想上的主导地位,就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上述两种倾向,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高检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而确立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和高度一致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正是由于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和实践检察工作主题,才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律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办案质量逐步提高,执法形象日益改善,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检察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践行检察工作主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到检察执法实践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

    二、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进一步切实纠正执法办案中的利益驱动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执法为民,从执法思想层面解决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是广大检察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保证。坚持执法为民,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必须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带着对人民深厚的感情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根本,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努力把群众最关心的事办成群众最满意的事。特别是要对照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正视和解决当前执法实践和办案中的利益驱动现象,这个问题自1998年以来开展的一系列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中,都作为重要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也收到了很大成效,但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越权办案、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时有发生。受利益驱动执法办案问题,严重背离了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执政为民理念,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个问题之所以拖了那么多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问题比较复杂。我区地处西部,经济不发达,特别是在基层,财政普遍困难,使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受到来自经费紧张的巨大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以收定支、赃款上缴后按比例返还等政策,这种政策导向在缓解办案经费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思想带来消极的影响。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把查扣和追缴赃款,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出发点,因而出现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不严格依程序办案等违法办案问题,以及为了争取政府多拨付经费而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出现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等不作为现象。无论是违法办案还是不履行职责,都是对人民利益的直接损害,与执法为民的要求格格不入。实质上,执法办案中的利益驱动,主要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即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树得不牢,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在一些地方经费困难是事实,但经费困难绝不应当成为执法办案搞利益驱动的借口。至于经费问题,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正确对待,用合法手段和途径去解决。实际上,我们的经费保障状况,是逐年改善的,我相信随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还会有更大程度的改善。

    三、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公平正义

    法制观念属于思想建设范畴,对执法人员办案行为起着指导和影响作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调整范围,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应有之义。要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如果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法制观念都较强,在执法办案中就能严格执法,遵守程序,保障人权,公正办案。否则,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等问题就会层出不穷,公平正义也无法实现。因此,增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法制观念,是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第一,必须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摒弃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法治建设的根本是程序建设。无程序即无法治。遵循法律,严格程序,是司法公正、公平的根本保障和要求。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是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观念长期影响的结果。不少执法人员对程序正当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认为强调程序正当,恪守程序规定,是搞繁琐哲学,会束缚检察机关的手脚,只要实体问题查清,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过分重视案件的结果而忽视程序规定,搞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不愿受译制规范和约束,随意行事;有的把按程序办案看作是“走程序”,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不仅仅是针对犯罪嫌嫌人设置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是为诉讼环节中的执法办案人员设置的。可以说,漠视程序、违反程序,就是漠视法律、违反法律,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假案、冤案、错案,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就是空谈。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程序公正问题,在执法办案中充分体现和实现程序理性价值,使司法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的公正。我区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的办案规范落实年活动,要落实的就是办理各类案件的程序性的制度和规定。这也是我们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行动和步骤,各地一定要按下达的方案实施并抓出成效。

第二,必须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克服重打击保护观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是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二者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工作目标。只有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才能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只有保障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准确打击犯罪,避免错误追究无辜和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执法人员在价值追求上过于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作用,导致在执法中漠视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屡禁不止。也有的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与保护的辩证关系,一强调保护人权,就畏首畏尾,束手束脚,乃至放纵犯罪。我们强调打击与保护并重,既不能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亦不能以纵容犯罪为代价。打击与保护二者的关系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统一点在于依法,依法打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惩罚,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抵制西方法律思想的消极影响。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特别是近年来,有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观念正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造成理论纷争,导致执法的思想混乱,必须予以正视。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被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控诉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二是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和有罪推定,显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国家一整套的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对这一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照搬。我国刑事诉讼原则是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国情确定的,总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办事,一定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理论研讨和执法办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学术争论是无国界的,而执法是有国界的,作为执法人员,我们执行的是我国既定的法律,严格执法办案、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是我们肩负的天职,如果因受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影响而任意曲解现行法律或者随意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的话,法律的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公平正义也无法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四、坚持服务大局理念,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是党和国家的大局,是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就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积极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服务大局,就必须立足本职,认真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以服务大局为名,要求执法机关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之实,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原因,执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迎合地方或部门的狭隘诉求而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以牺牲整体利益和全民利益为代价的,也是与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统一实施和一体遵行的要求相违背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法制统一的极端重要性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性,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执法办案中予以坚决抵制。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带头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那些影响执法公正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按法律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同时,我们也要立足本职积极服务大局,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注意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执法道德、执法纪律和执法作风问题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任务。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但要解决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也要解决执法道德、执法纪律、执法作风方面的问题。只有在解决执法思想观念问题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执法道德、执法纪律和执法作风方面的问题,才能真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坚强队伍。

    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执法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如果树立了正确的执法道德观,自觉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就能坚定理想信念,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如果执法道德缺失或出现偏差,就会淡化热情,丧失理想,耗散心力,影响工作,甚至导致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要强化“忠诚、公正、廉洁、敬业”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检察人员坚定对党的信任、对组织的信赖和对检察事业的执着追求;要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克服功利主义,做到不计名利,埋头苦干;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检察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树立廉洁从检风尚;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到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的浓厚氛围。要把加强检察队伍执法道德建设与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树立“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坚决抵制形形色色的诱惑,回应各种各样的挑战,以奋发有为、匡扶正气的精神面貌做好工作,推进事业。

    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执法纪律建设。纪律严明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只有纪律严明,步调一致,才能保证检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纪律建设,首先是要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保证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要强化组织纪律,特别是在今年地方各级检察院面临换届之际,一定要严肃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要正确对待和服从组织的安排,保持换届前后各项工作的稳定和连续,确保今年工作任务的完成。要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强化对检察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纪律监督,有效杜绝和减少办案中的随意化倾向,确保所有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要加强检察队伍的执法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形成了秉公执法、文明办案的良好作风,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但是,执法作风不端正,工作不深入、不扎实,满足于一般号召,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作风就是形象。如果没有过硬的作风,检察工作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职能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形象就会受到损害。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都要积极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克服特权思想,解决“冷、硬、横、推”问题和霸道作风,坚持在执法办案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依法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努力在求实上下功夫,埋头苦干,扎实工作。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做到力量向一线倾斜,问题在一线解决,工作在一线推进,形象在一线树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