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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员立案后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0-11-25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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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人员立案后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阿勒泰分院 赵江生

 

咨询内容:目前我院办理的司法人员犯罪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和徇私枉法线索,经沟通现监察委将涉嫌徇私枉法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办理,我院经初查后予以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已被监察委留置,监察委正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经沟通,监察委的意见是,涉案人员要继续留置调查其职务犯罪线索。现咨询问题:我院立案后可否先不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徇私枉法线索进行侦查,等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后我院再采取强制措施?


解答专家钟媛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14种犯罪,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可以立案侦查,监察委发现的也可以立案侦查,形成两机构并行调查、侦查的机制,实践中还可能并案调查、侦查。如果是并行调查、侦查,一个机构已经采取措施,那么另一机构不必采取。监察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立案后,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与监察委协商,在留置场所进行讯问。如果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自侦尚未终结,可以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合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