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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百姓身边的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改革。根据上级院的工作部署,自2017年11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全市(除高新园区、自贸区大连片区之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办理了一批百姓身边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维护了辖区的营商环境,为保障民生提供了检察支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包括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犯罪,具体到商品上既有百姓餐桌上的酱油、味精、十三香等调味料,还有海参、大虾等具有着大连当地特色的海鲜,也有木门、卫浴等居住必需品,更有与学生密不可分的学校教材、书籍等等,可以说涵盖了百姓生活的吃、穿、住、用、行各个领域。因此检察官提醒,购买品牌商品、书籍等,不要被过于优惠的价格所蒙骗,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和途径购买。 

案例一

为牟利售卖盗版小学教材 

(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案) 

    教育是百年大计,然而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利益,近两年通过网络在山东省某处购买小学语文、小学数学等盗版教科书,销售给位于我市瓦房店市高某经营的书店,合计销售盗版教材1000余册。其中,900余册均被高某卖出,其余100余册被依法扣押。此外,胡某某还销售给我市的王某100余册新概念英语等盗版书籍。经侦查,公安机关在胡某某租住的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冉村一住宅内查扣未销售书籍近3万册,总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经大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扣押的书籍均为盗版出版物。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案例二

网购需谨慎,小心合法外衣掩盖下的非法本质 

(雷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雷某某与大连某集团公司达成协议,获得了线上销售“群岛”海参的授权。雷某某以群岛公司的名义向鲁班平台申请、注册成功“群岛有机食品”网上店铺,头像为“群岛”商标,进行海参销售。在经营的过程中,被告人雷某某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在明知未得到该集团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群岛有机食品”网上店铺销售非该集团的商品烤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赔偿群岛公司人民币180万元,取得群岛公司谅解。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雷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雷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卖水几千箱,获刑十个月 

(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由于工作需要,曲某某需要一大批矿泉水,于是其通过他人联系到被告人柯某某购买 “百岁山”牌矿泉水,而柯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随后,二人将6800箱假冒“百岁山”牌矿泉水销售给曲某某。被告人柯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经审查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过刑罚。2020年8月10日,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柯某某、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