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职业保障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林蜀东、吴海伦调研指出,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官职业四个方面保障:一是身份保障。(一)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察官身份权利予以确认。可以以《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为契机,加强对检察人员身份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得被免职、降职、减薪、辞退或者处分等。(二)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业绩评价和职务晋升机制。应建立检察官个人业绩档案,细化考评指标。进一步明确业绩考评是检察官职务晋升的前置程序。在设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机制前提下,应充分发挥业绩考评结论在检察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三)建立检察官身份保障权利救济机制。保证受到处分或在处理程序中的检察官有自我辩护和付诸诉讼的权利,并确保投诉受理程序透明、公正、公平、客观,不损于整个检察制度的公信力,审理过程应予保密。二是待遇保障。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和财政保障政策。适当提高检察官薪酬待遇。使检察官能够拥有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并可探索实行检察官退休廉政保证金制度。三是履职保障。要排除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外部干扰。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禁止个案协调,对复杂且有重大影响的类案办理工作存在统一执法标准必要时,应由检察官基于必要性的判断主动发起,呈报本院检委会通过后向党政机关提出。倡导理性、正当的舆论监督方式,防止由于舆论过早介入对检察官公正办案形成干扰。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明确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权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四是安全保障。可建立检察官人身保护制度,对检察官因履职使本人和家属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威胁时,可以申请司法警察予以特殊保护。同时赋予检察官司法豁免权,对履职中的合法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
刑事速裁机制试点经验、问题及完善建议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狄波、孙麒、许洁霞结合全国人大授权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调研。总结了海珠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机制经验。一是法检合作制定规则。2014年7月,海珠区检察院和区法院联合会签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30%以上案件将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从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二是确定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将案件适用条件限制在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三是简化讯问、起诉、庭审方式和文书制作。采取“一次讯问”方式,将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证据展示或量刑建议一并在预审侦查、审查起诉时完成;探索远程视频庭审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庭审中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是以综合公诉意见及综合辩解意见代替,书记员仅制作简化的庭审笔录;采用模式化的文书,以填空的方式制作判决书,实现案件当庭宣判、当庭送达。四是实行控方启动与辩方申请相结合的程序启动方式,赋予辩方主动申请启动的权利,使速裁程序的启动进入“双轨制”。五是实行庭前示证口头概述与书面清单相结合,确保庭前证据充分开示,为庭审高效进行奠定基础。六是实现驻所援助与驻庭援助相结合权利保障,采取“驻所律师”和“驻庭律师”双管齐下的值班律师模式,逐步实现速裁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针对试点中现行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一是要进一步界定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和区别。当前,刑事速裁程序在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中的地位、功能等仍需明确,要明确刑事速裁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两种制度互相补充、不可替代。二是要从顶层设计上解决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保障问题。速裁程序试点中,“两高”应该适当考虑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三是刑事速裁程序应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内在效益。刑事速裁程序本来要解决的是案多人少的问题,但由于规定了较短的办案期限,在办案人数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意味着检察官、法官要在之前办案期限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时间里将案件办结。原本想解放大家,却又给了大家束缚。因此,刑事速裁程序要想试点成功,需要在制度建构上积极探索内部效益的增长点,使干警自发愿意适用速裁程序。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研究参考》